李蕴光:艺术品份额交易是怎样一种创新?
2011-11-21 15:50:58城市经济导报
观望
被称为在中国乃至全球都是创新构想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在中国这一年时间里已然是风风雨雨,众议不断。文交所在全国各地到处开花,当下已然多过五十家。
作为这种金融交易模式的标的,交易中的艺术品不仅仅是一种实物的价值,进一步说,艺术品的价值乃是取决于其自身所包含的无形的精神价值,是一个民族内在文化的载体。
因此,这一交易模式关系到的将不仅仅是参与游戏者的亏盈,还会对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造成深远的影响。对于这种创新,我们需要足够审慎的思量。
当物权交割无法实现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诞生于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无可质疑的说这是中国独一无二的创新。但是在此时一些问题需要思考。为什么西方国家拥有如此发达的金融体系,它们从一百年前已然开始了艺术品金融交易,却没能衍生出艺术品的份额交易这一模式?
是我们真的又领先世界了一次吗?艺术品是否适合份额交易模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从WTO交易规则来说,只有能够明晰物权,进行物权交割,交易才能够成立。份额交易模式将艺术品分割为数千份,然后分别售出,将个人物权转变为公众物权,每个持有人凭借自己持有的份额大小拿到了这件艺术作品的一部分拥有权。在概念意义上,似乎物权已经明晰,并且发生了转移。但是,那件艺术品最终归谁了呢?
艺术品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性。一副齐白石的画如果被分割为一千份,这其中的每一份并没有这幅画千分之一的价值。这有这完整的一千份在一起,才能展现其自身的价值。这就是份额化的艺术品与股票最终的不同点。因为企业资产可以分割,发售的每一份股票都可以指向等价的企业资产。
因而,在艺术品份额交易中,没有那个参与交易者可以真正拥有这幅画——除非他真正能买来百分之百的份额(大部分文交所规定收购60%左右可以要约收购份额)。但是可以想象,当某人发起要约收购时,由于最后少数几位持有者的惜售心理,这位想要拿到全部份额的人最终将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同是资产包,国内的文交所一份资产包可以分为数千甚至更多份,但是在欧洲,艺术品的资产包必然根据出价人的资金多少指向一件完整的艺术品,其所顾忌的,正在于艺术品的不可分割性。
当出资人的资金可以指向一件完整的艺术品时,艺术品的物权交割才最终获得可操作性并得以实现。而在中国文交所所进行的份额交易中,艺术品永远是摆放在文交所或者银行的保险库中的。艺术品没有或者很难完成实际意义上的物权转移——谁拿到这件艺术品了?而购买者所购买的明义上是这件艺术品一定份额的所有权,其实只是这件艺术品未来升值之后的收益权。
因此,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只有为短期利益的投机而非基于对艺术热爱的投资。因为艺术品的物权在此极难获得转移——即使转移代价也高过其他各种艺术品市场。也就是说,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违反最基本的交易规则的。而此时,需要审视的是,艺术品份额交易作为一种创新机制,我们是否需要这种创新。
交易者权益如何保障?
不可分割的艺术品还有另一个特点——无法产生现金流的收益进行分红。因而份额化交易后的艺术品就只能在下一次更高的出价中寻求价格差价来获利——虽然这也是股票的主要获利方式之一,但是一家企业其自身资产以及未来是可以估算的,而艺术品的定价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色彩。
因而,在一种击鼓传花的游戏下,份额交易中的艺术品价格只能一路疯长下去,因此才有了年初《黄河咆哮》、《燕塞秋》的“光辉战绩”。而“花”一旦传到最后一个人手中,没有人再能够接盘的时候,之前连续的“涨停”也就转瞬变成了连续的“跌停”,最终出现了一百多万入场,几万离场的现象。
言及此,不得不论及艺术品份额交易的退出机制。在现行的几种退出机制中,我们都无法看到确保投资人利益的方法。个人要约收购在前文已然论及,而拍卖机制无法保证最终的拍卖价格就一定可以达到当时的市值,份额持有者的账面收益最终如何实现一样无法保障。就如一桶已经打上井台的水,你如何才能带走呢?
除以上这些金融逻辑和交易机制方面的缺陷以外,当下运营的文交所,为大家所诟病最主要的一点就在于信息的不透明。而其集中体现在资产包(艺术品)的鉴定和定价评估上。
一件艺术品的定价是其上市交易的初始价格,这个价格应当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当下文交所艺术品资产包的估价全由专家组完成。过高的估价明显有利于发行方的利益,如此,如何确保这其中的公正性?——即使是第三方机构,其最终也会从文交所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并且无论这个专家组是文交所内部机构还是第三方机构,其最终都不对估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今年9月爆出的金缕玉衣案相信每一位关注艺术品投资的人都还记忆犹新。
一套能对评估结果负责的机制和机构必然是需要建立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而非在人的层面。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由公信机构操作的估计体制之前,如何保障这一估价的公正合理性,这应当是当下中国任何一个对交易者负责的文交所所面临的难题。
(责任编辑:詹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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